法院管辖地的确认依据为:
【资料图】
1.民事诉讼地域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如果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的,可以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。
2.如果是对下落为明的被告人、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等情形的,由原告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。
3.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,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。
4.如果是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,则由被告人所在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管辖。
5.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6.因铁路、公路、水上、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运输始发地、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7.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,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二、各级法院的管辖权都是不一样的,具体为:
1.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,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。
2.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:
(1)危害国家安全、恐怖活动案件;
(2)可能判处无期徒刑、死刑的案件。
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、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,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,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,可以依法审理,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。
3.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,是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性的重大刑事案件。
4.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,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。
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,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;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、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,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。
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,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,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。
三、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为:
1.一般地域管辖
根据该条规定在立案过程中应当注意:
(1)住所地、居住地所在的界限。
(2)住所地、居住地所在不一致的如何处理。
(3)住所地、居住地所在有两个以上的如何处理。
2.特殊地域管辖
找法网提醒:立案中有些纠纷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,无法确定管辖。即构成了特殊的情况是指在原告住所地提起的诉讼。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民诉意见规定归纳起来有若干情况。